第二十二条
有效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下列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建设方案按照河道管理权限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
(一)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
(二)跨河、跨堤、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
需要破堤的工程,施工时应当有河道管理人员监督施工,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原标准进行修复。跨汛期施工的工程项目,应当制定安全度汛措施,并事先报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地方法规 · 新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