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对居住在行洪河道内的居民,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外迁;暂时难以外迁的,应当制定防汛应急预案,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保障居民安全度汛。

地方法规 · 新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