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禁止擅自填堵、覆盖、占用河道沟叉及与河道相连通的坑塘。

确需填堵、覆盖、占用的,应当进行科学论证,征求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等效等量原则先行建设替代工程或者采取其他补偿措施。

地方法规 · 新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