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河道保护管理条例/第三章 保护第十八条有效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二)种植阻碍行洪的树木、高秆作物(堤防防护林除外);(三)弃置、倾倒或者填埋矿渣、石渣、煤灰、渣土、秸秆、垃圾等妨碍行洪的废弃物;(四)其他危害河道保护与管理的行为。地方法规 · 新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