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划定的河道管理范围、堤防安全保护区,规范设置保护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损毁保护标志。

地方法规 · 新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