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河道保护管理条例/第三章 保护第十七条有效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划定的河道管理范围、堤防安全保护区,规范设置保护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损毁保护标志。地方法规 · 新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