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河道保护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第十二条有效编制河道保护与管理规划应当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坚持保护与治理并重、兴利与除害结合,统筹水资源保护、水生态修复、水环境治理、水灾害防治、水文化传承,兼顾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和有关区域之间的利益。编制河道保护与管理规划应当进行全面调查和科学评估,并通过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地方法规 · 新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