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河道管理权限,根据防洪、水资源配置和堤防保护的要求,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河道保护与管理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的河道保护与管理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划编制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地方法规 · 新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