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实行河道名录制度。

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拟定河道名录,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河道名录应当包括河道名称、起止点、长度、流域面积、主要功能、日常管护单位等内容。

地方法规 · 新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