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予以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携犬出户未束犬链牵引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没收犬只;(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六、七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一百元罚款;(三)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一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二百元罚款。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