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养犬管理工作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