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或者携犬人应当立即制止,将被伤害人送医疗卫生机构诊治,先行垫付医疗费,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安部门应当暂扣伤人犬只,并会同养犬人及时送至动物防疫机构检查,费用由养犬人承担。

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