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重点管理区内,个人接收临时寄养犬只,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在固定居住场所独户居住。寄养犬只不属于禁养犬只且已办理养犬登记。每户接收寄养犬只数量不得超过一只,寄养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