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有效县、区公安机关对养犬人的申请依法进行审核,符合养犬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五个工作日内核发养犬登记证和犬牌。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积极推进养犬信息电子化管理,具备条件时,为犬只植入电子标识,或者进行生物技术识别,记录养犬人身份信息、犬只信息以及免疫情况等内容。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