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个人在重点管理区内申请饲养犬只,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本市重点管理区常住户口或者居住证;

(三)独户居住;

(四)犬只有合法有效的免疫证;

(五)一年内无犬只被没收或者养犬登记证被吊销的记录;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