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有效个人在重点管理区内申请饲养犬只,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具有本市重点管理区常住户口或者居住证;(三)独户居住;(四)犬只有合法有效的免疫证;(五)一年内无犬只被没收或者养犬登记证被吊销的记录;(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