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养犬人是犬只饲养的责任人,应当文明养犬,不得虐待和遗弃犬只,不得违反社会公德、破坏公共环境,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承担因违法养犬行为产生的法律责任。

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