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单位在重点管理区内申请饲养犬只,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文物保护、重要仓储等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工作需要;
(二)有安全牢固的犬笼、犬舍和围墙等圈养设施并树立明显的养犬标识;
(三)有健全的养犬管理制度,并有专人管理;
(四)犬只有合法有效的免疫证;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单位养犬的,应当在单位内拴养或者圈养,因免疫、登记、诊疗、培训、配种等需要外出的,应当将犬只装入犬笼或者束犬链、戴嘴罩,由管理人员牵领。
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