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本市国家检察机关中的下列人员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免:

(一)在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提名,从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中决定代理检察长,并由市人民检察院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二)根据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决定任免市人民检察院各分院、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长;任免市人民检察院及各分院、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的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任免由市人大常委会批准设立的各农场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三)根据本市各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结果及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批准任免本市各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