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第二章 任免范围第九条有效根据本条例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条第一项、第七条第一项、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如代理人选不是副市长、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的,先由市人大常委会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任命或者任命为副市长、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22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