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根据本条例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条第一项、第七条第一项、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如代理人选不是副市长、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的,先由市人大常委会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任命或者任命为副市长、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