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第四章 监督、撤职第二十六条有效市人大常委会可以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提出询问和质询案、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审议和决定撤职案等方式,了解被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22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