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市人大常委会可以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提出询问和质询案、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审议和决定撤职案等方式,了解被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