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大常委会可以决定撤销个别副市长的职务;可以决定撤销由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或者任命的市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市各中级人民法院、上海海事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上海金融法院、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上海铁路运输法院院长,市高级人民法院、市各中级人民法院、上海海事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上海金融法院、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市人民检察院各分院、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各农场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市人民检察院及各分院、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各农场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职务;可以决定撤销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大常委会认为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需要撤换,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报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在本市各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各区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和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可以批准撤换本市各区人民法院院长。
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建议,可以撤换本市各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