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凡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接受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到政务处分的,作出处分决定的机关应当将处分决定及时报送市人大常委会。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