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第三章 任免程序第二十四条有效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工作机构撤销、合并、名称改变或者退(离)休需免职以及在任职期间去世的,原任职务自行免除,不再办理免职手续,但应当由原提名人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22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