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第三章 任免程序第二十三条有效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工作机构名称改变的,应当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命;工作机构名称没有改变,工作职责范围有变动,市人大常委会原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没有变动的,不再重新任命,但应当由原提名人就工作职责范围变动的情况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22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