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第三章 任免程序第二十二条有效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市长、副市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辞职,由市人大常委会决定是否接受其辞职。市人大常委会接受辞职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须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22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