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第三章 任免程序第十七条有效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对任免案的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按表决器或者其他方式。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任免案可以表示赞成,可以表示反对,也可以弃权,但不得另外提名任免他人。任免案以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22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