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第三章 任免程序第十六条有效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任免案前,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或者主任会议提议,出席会议的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过半数同意,可以暂不付表决。列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需要表决的任免案,在交付表决前,提名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任免案的审议即行终止。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22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