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第三章 任免程序第十二条有效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应当对市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上海海事法院院长、上海知识产权法院院长、上海金融法院院长等提名人提出的任免案进行审查,并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在审查过程中,应当听取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及其他有关方面的意见,可以要求提名人或者有关部门对被提名人员的情况作补充介绍。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22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