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免的本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提名人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十五日以前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任免案;有特殊情况的,至迟应当在十日以前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任免案,并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说明情况。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初任及提任的市高级人民法院和市各中级人民法院、上海海事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上海金融法院、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的审判人员和市人民检察院及各分院、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各农场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人员,提名人应当同时报送被提名人的简况、提名理由等书面材料,提出免职案时,提名人应当说明免职理由。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