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职业暴露防护培训和考核制度,加强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培训和考核,普及职业暴露危害因素、防控措施、应急处置措施、暴露事件报告等职业暴露防护知识、技术,指导、督促医疗卫生人员正确使用防护设施设备和用品、器具。

医疗卫生相关行业协(学)会配合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做好职业暴露防护培训、宣传等工作。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