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废止

物业管理区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申请,十名以上业主也可以联名申请:

(一)交付房屋专有部分面积占比超过二分之一的;

(二)交付房屋套数占比超过二分之一的;

(三)首套房屋交付满两年且交付房屋套数占比超过四分之一的。

分期开发建设的住宅项目,其首期交付使用房屋满足前款规定条件之一的,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符合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条件,建设单位未提出申请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申请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启动业主大会筹备工作;建设单位法人终止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启动业主大会筹备工作。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要求,及时提供建筑规划总平面图、房屋及建筑物面积清册、业主名册以及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共用设施设备交付使用、物业服务用房配置等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文件资料。建设单位不能提供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向负责保管文件资料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查阅复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合;物业服务人负责保管文件资料的,应当按照要求及时提供。

地方法规 ·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