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废止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九十日内完成筹备工作,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结束时,筹备组自动解散。筹备组未在九十日内完成筹备工作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书面公告筹备组解散。

地方法规 ·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