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四款规定,物业服务人未按照要求及时提供由其保管的文件资料的,由市、县(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