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四款规定,物业服务人未按照要求及时提供由其保管的文件资料的,由市、县(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