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废止

市、县(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投诉处理和日常检查等情况,组织实施物业服务诚信评价工作。

市、县(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采集更新物业服务信用信息,通过物业管理信息平台对外公布。

地方法规 ·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