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废止

新建住宅物业管理区域供水、供气、供热、供电、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及相关管线,应当按照国家、省技术标准和专业技术规范设计、施工。

新建住宅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将物业管理区域分户终端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以外的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及相关管线,移交给专业经营单位维护管理,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接收。管道燃气经营单位的维护管理范围包括除燃气器具外的所有设施设备和相关管线。

已投入使用的物业管理区域分户终端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以外的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及相关管线,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承担维护管理责任。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专业经营单位接收。经评估确需更新改造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专业经营单位进行更新改造。具体接收方式和费用承担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移交给专业经营单位维护管理的设施设备及相关管线,其维护、更新和改造等费用,由专业经营单位依法承担。尚在保修期内的,其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在制定专业经营单位收费价格时,应当考虑维护、更新和改造成本。

供水、供气、供热、供电、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布所负责的服务、维护管理事项和联系电话,依法及时处理业主提出的报修事项和有关问题。

地方法规 ·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