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已废止经业主依法共同决定,业主可以对物业实施自行管理。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指导、协助。自行管理的方式、内容、标准、费用等事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侵害业主和他人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