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已废止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定期召开会议,在决定物业管理有关事项前,应当公开征求业主意见,告知物业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并听取建议。地方法规 ·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