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废止

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定期召开会议,在决定物业管理有关事项前,应当公开征求业主意见,告知物业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并听取建议。

地方法规 ·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