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已废止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国共产党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居(村)民委员会成员参加业主委员会。地方法规 ·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