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Repealed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九十日内完成筹备工作,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结束时,筹备组自动解散。筹备组未在九十日内完成筹备工作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书面公告筹备组解散。

Local Regulations ·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