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餐厨废弃物收运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向签订餐厨废弃物收运协议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提供专用收集容器,未在规定时限内收运餐厨废弃物,未保持专用运输车辆行驶及装卸记录装置准确运行,或者未对接收的餐厨废弃物准确称重计量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牡丹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