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餐厨废弃物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有效餐厨废弃物处置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保持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设备正常运行,或者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处置餐厨废弃物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牡丹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7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