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餐厨废弃物,是指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食品生产加工、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余、食品加工废料和废弃食用油脂、废弃油水混合物等废弃物。

地方法规 · 牡丹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