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餐厨废弃物投放、收运、处置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餐厨废弃物投放、收运、处置情况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开展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督促产生餐厨废弃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与餐厨废弃物收运企业签订、执行收运协议。

地方法规 · 牡丹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