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餐厨废弃物的交付实行联单管理。产生餐厨废弃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餐厨废弃物收运企业、餐厨废弃物处置企业应当在交付餐厨废弃物时对其种类、数量等相互签字确认。餐厨废弃物交付联单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监制。

地方法规 · 牡丹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