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餐厨废弃物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六条有效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企业不得擅自停业、歇业。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企业擅自停业、歇业的,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履行义务;严重影响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的,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临时接管。地方法规 · 牡丹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7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