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企业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企业擅自停业、歇业的,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履行义务;严重影响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的,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临时接管。

地方法规 · 牡丹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