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餐厨废弃物管理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发生后,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确保紧急或者特殊情况下餐厨废弃物的正常收运和处置。

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牡丹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