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结合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环境容量、环境质量、污染物排放现状,制定自治区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和分解落实方案。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上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和分解落实方案,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年度计划、控制措施,并将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