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污染物排放管理条例/第二章 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第七条有效自治区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本条例所称重点污染物,是指国家确定的实施重点控制的污染物。本条例所称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是指通过向一定地区和排污单位分配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将一定地区和排污单位排放的重点污染物的总量控制在规定限度内的污染控制方式。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4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