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污染物排放管理条例/第三章 排污许可第十二条有效下列排污单位应当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一)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医疗污水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取得排污许可方可排放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二)城镇、工业园区废水、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三)排放工业废气或者国家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中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4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