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污染物排放管理条例/第三章 排污许可第十一条有效排污单位应当向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下称审批部门)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单位有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场所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按照生产经营场所分别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4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