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生产能力、工艺、设备、产品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要求;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
(三)防治污染设施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
(四)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规定标准、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
(五)按照规定设置规范化的排污口;
(六)按照规定安装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
(七)有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案;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4日